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8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洪怡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洪怡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
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
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1年9月12日止,尚積
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三): (一)消費本金:45,703元整(約定
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
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
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901元整 (約定條款
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
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
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
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6784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03元 洪怡琳 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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