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566號
債 權 人 莊卉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月芬地政士即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事項,及督促程序費用之負擔,是
否於管理被繼承人楊嘉蓉之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如是,
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李月芬地政士為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如
: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