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540號
TCDV,111,司促,26540,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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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54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謝貝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貝音於110年3月19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
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
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
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
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7,544元整。(二)依本契
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
共新臺幣566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1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7,54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
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
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自111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
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
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654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544元 謝貝音 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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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