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363號
TCDV,111,司促,26363,2022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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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3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程盈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仁偉閻雨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蔡仁偉閻雨婷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及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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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