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349號
TCDV,111,司促,26349,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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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349號
債 權 人 健鑫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家傑即力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力鼎」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陳報「力鼎」之完整商號名稱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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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鑫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