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家寶
黃國順
莊秋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家寶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
黃國順、莊秋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32,629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家寶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國順、莊秋瑾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