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1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桂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桂梅於民國(
下同)109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
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4年4月7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至民國109年6月7日止以年息百分之0.13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
109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4.980固定計息,暨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
11年6月7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
請人本金共177,95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
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
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
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