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834號
TCDV,111,司促,25834,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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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袁睿彧即袁秋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袁翊瑄即袁秋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A01即袁秋龍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A02即袁秋龍之繼承人
人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袁秋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
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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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