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821號債 權 人 葉榮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盈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住居所地為「嘉義市」,非 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斟酌)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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