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574號
TCDV,111,司促,25574,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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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574號
債 權 人 韓綺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榮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似影本)
㈡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
實與狀附(投資)證據不符】。
㈣確認正確債務人為何?(因債務人柯榮富與狀末歲末專案投
資契約書立約人:富財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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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