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62號
債 權 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周英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冠樺即謝雪雲之繼承人、李孟孺即謝
雪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對債務人李冠樺、李孟孺請求事項,及督促程序費用
之負擔,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雪雲之遺產範圍內請
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謝雪雲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謝雪雲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
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