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336號
TCDV,111,司促,25336,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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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3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江薇江玲



常琬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江薇江玲婕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
常琬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借款
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0,257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江薇江玲婕自111年4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79,2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常琬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533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9257元 江薇江玲婕、常琬君 自民國111年03月14日起 至民國111年04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1.275 001 新臺幣 79257元 江薇江玲婕、常琬君 自民國111年0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9257元 江薇江玲婕、常琬君 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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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