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331號
TCDV,111,司促,25331,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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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3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佳男


債 務 人 郭庭瑄


郭秀義


陳宜杏



一、債務人郭秀義郭庭瑄陳宜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萬捌仟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郭庭瑄前就讀中臺科技
大學時,邀債務人郭秀義陳宜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就學貸款2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102,900
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
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㈡
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
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11年03
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28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
分之一點二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1年08月29日,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二七
五固定計息。㈣詎債務人郭庭瑄自111年03月02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38,8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另債務人郭秀義陳宜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
法便。釋明文件:借據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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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