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82號
債 權 人 陳龍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風寵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韋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
實並未記載林韋志為背書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㈢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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