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90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務 人 陳輝聰
吳秀妹
一、㈠債務人陳輝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壹仟伍
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輝聰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秀妹負清償責
任。
㈡債務人陳輝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零柒佰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輝聰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秀妹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陳輝聰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陳輝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秀
妹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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