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346號
TNDV,94,補,346,200512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三
十五萬一千九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三百六十四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1/1頁


參考資料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