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三
十五萬一千九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三百六十四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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