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888號
債 權 人 洪勝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坤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附表票號BB0000000號支票金額500萬元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對債務人洪坤山請求1億3024萬元是否有誤?(查狀附
支票號碼AA0000000至AA0000000號五張支票發票人為漢寶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坤山不相符)請陳報正確
之請求金額為何?
㈢確認狀載附表「49張支票」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更正支票
及本票數量各幾張?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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