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4053號
TCDV,111,司促,24053,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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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0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翁瑞鴻
債 務 人 徐佩妤

徐大順


一、債務人徐佩妤徐大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玖
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當
事人,倘其聲請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
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
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
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
徐佩妤徐大順林怡君之繼承人為給付,惟未提出林怡
君之繼承人為何?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提出林怡君之繼
承人等相關繼承文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上列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
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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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