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444號
TCDV,111,司促,23444,2022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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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44號
債 權 人 莊舜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鉅堡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寄存於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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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堡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