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235號
TCDV,111,司促,22235,2022090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235號
債 權 人 林佳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雲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對話紀錄截圖為債務人甲○○之釋明資料。㈢請求利息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 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㈣陳報借款新臺幣53,500元之計算式。 ㈤債權人與債務人借款時仍為未成年人,請提出本件借款有 效之釋明資料。(如:提出雙方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 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1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