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上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6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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