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楊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號) 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一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楊德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 ○街00巷00弄0號)於50年10月7日遷入臺中市○區○○街00巷00 弄0號,其在臺無親屬,為失蹤之單身榮民,該址現為廢墟 ,經實地查訪該區鄰長江盧罔市,亦表示未曾見過楊德。無 申請社會福利紀錄,無換發國民身分證紀錄,無殯葬設施使 用紀錄,無全民健保紀錄,亦無前科。又楊德為18年11月20 日生至107年8月1日止年滿88歲,同日經警通報為失蹤人後 ,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聲請人為檢察機關,前經本院 准以111年度亡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已公告在案。現申報期 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110年8 月31日中市東戶字第1100003470號函暨所附失蹤人楊德戶籍 謄本、領身分證紀錄、內政部移民署110年8月20日函文、入 出境查詢服務、警政對戶政失蹤人口通報處理、臺中市東區 區公所函(無社會福利申請紀錄)、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函(無符合失蹤人楊德之民眾使用紀錄)、全民健保資料、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110 年8月17 日函暨個人資料列印、臺中○○○○○○○○辦理死亡宣告案件查訪 記錄表,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為證。依上開失蹤人口查詢 資料記載之發生日期為107年8月1日,自應自是日起算。綜 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楊德於107年8月1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110年8
月1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 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 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 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終 止之時即110年8月1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 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