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李雅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德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址:臺中市○○區○○路○ 段000巷0弄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