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慶啟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錫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錫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地:台中市○○鎮○○路00號,嗣經整編為鰲峰路57號)於民國58年2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楊錫華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 行後修正前(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臺灣地區於民國34年 10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公 布)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 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 法第3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 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09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 裁定,選任為失蹤人楊錫華之財產管理人。經向戶政事務所 查詢失蹤人楊錫華之戶籍資料,僅知楊錫華曾於47年3月間 設籍台中市清水鎮,現住日本國福岡縣福岡市為遷徙人口, 並於48年2月27日出境後,完全無任何入境台灣之紀錄,迄 今未有戶籍之任何紀錄,亦查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處生 死不明之狀態,迄今已逾60年,爰依法聲請准予對失蹤人為 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
(一)上開事件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失蹤人楊錫華之戶籍 資料、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暨查詢結果 。
(二)本院110年度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函。 依上開事證,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四、失蹤人楊錫華自48年2月27日起失蹤,至58年2月27日失蹤已 滿10年,並應以終止之時即是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 之時,爰宣告之。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