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1年度,73號
TCDV,111,亡,73,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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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吳張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吳聲府(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為宣 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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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