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0年度,27號
TCDV,110,金,27,2022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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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岱樺 住○○市○○區○○○路000號16樓之1上列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珮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金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9,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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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