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益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債權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500,0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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