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700號
TCDV,110,訴,2700,2022092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00號
原 告 黃慶賢
王紫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被 告 曾瓊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中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黃慶賢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民國11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判決之理由亦記載原告黃慶賢上開請 求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中 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顯有誤寫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