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幸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所得受利益之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 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各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原 告李幸津原對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提起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7 9條規定及兩造間健身中心契約(下稱系爭合約)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其30萬元本息及恢復上訴人之會籍,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在官網及臉書 以16級之標楷黑字體、水平置中於A4版面張貼如原判決附表 所示對上訴人之道歉文,及於西屯分公司Crazy街舞課上課 前在舞台前方對上訴人唸出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內容。其中關 於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關於請求恢 復會籍部分,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自屬財產權訴訟,而系爭合約之合約期間原自民國108年1月 10日起至118年1月9日止,上訴人每月應繳月費1,088元,嗣 被上訴人於110年9月22日發函終止系爭合約,上訴人於同年 月24日收受該函等情,有系爭合約(見本院卷第143頁)、 被上訴人西屯分公司同年月22日函(見本院卷第31頁)可稽 ,且經上訴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7頁),則上訴人請求 恢復會籍所有之利益,應為取得相當於按每月月費計算之健 身房使用利益,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萬5,236元【
計算式:月費1,088元×(87個月+16日/30)=95,236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上開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合 計為39萬5,236元(計算式:300,000元+95,236元=395,2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至關於請求刊登並唸出 道歉文以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核為非財產權訴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據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300元(計算式:4,300元+3,000元=7,300元),上訴人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3,200元,尚欠4,10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第4款及第77條之16第1項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本 院為上訴人一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所提「 民事聲明上訴狀」雖記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而聲明上訴, 然核未依首揭法條規定正確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聲 明,且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 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 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至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即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950元(計算式詳附表),附此指明。另上訴人所提 「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附表:
㈠財產權訴訟部分:
⒈金錢給付:
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4,930元(300,000元-5,0 70元=294,930元)。
⒉恢復會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236元。⒊294,930元+95,236元=390,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㈡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參照)。
㈢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50元(計算式:6,450元+4,500元=1 0,95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補正上訴聲明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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