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幸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
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
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零柒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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