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245號
TCDV,110,訴,2245,2022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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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45號
原 告 陳建國(JIANGUO CHEN)


被 告 林銘宏
林哲安


賴昆河
賴東懋
詹勝傑
鐘元良

陳采婕
吳韋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陳宥蓁(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均誤載陳宥臻

鄧○芳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
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鄧○芳(民國92年8月生)於107年11月20日本件侵 權行為發生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為本件侵權行為所涉少年 保護事件之當事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 項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 項、第2 項,本判決不得 揭露被告鄧○芳身分識別相關之資訊。又因一般人由法定代 理人之身分資訊亦可得知少年之身分資訊,爰將被告鄧○芳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以林○蘭(真實姓名均詳卷)稱之,先予 敘明。
二、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 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如逾



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 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次按當事人於訴訟 有無經合法代理,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 查之,又當事人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者,其在外國出 具之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應經我國駐在該國之使領館 或其他職司使領館職務之機構簽證,始得認為合法(最高法 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五四七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原告之訴,係由訴訟代理人何志恆律師於108年1 2月10日具狀起訴,而原告乃美國人,訴訟代理人雖提出民 國108年5月14日之委任書1紙,惟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並不足認為真正,本件原告起訴,訴訟代理權自有欠缺。因 何志恆律師未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見本院卷 第87頁),本院乃於111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60日內,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合法委任何志恆律師 韋本件訴訟之委任狀及認證文件,該裁定分別於111年4月1 日及111年7月18日送達何志恆律師及原告本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駐邁阿密辦事處111年7月22日邁阿字第11151302380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7、164至169頁),然其逾期 迄未補正,本件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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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