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柯吉財
訴訟代理人 邱煒翔律師
被 告 柯名鴻
訴訟代理人 柯文湶
被 告 柯淑錦
訴訟代理人 宋鈺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臺中市○○○○○○00○鄉○○○○○000號使用執照,向臺中市政府辦理解除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套繪管制之聲明,及被告所稱同意協同原告辦理本件之解除套繪等語,是否包含「辦理拆除執照」,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