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72號
TCDV,110,訴,1172,2022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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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清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朝煌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4,6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
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
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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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