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成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盧采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44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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