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80號
TCDV,110,司,80,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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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陳昭吟
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
相 對 人 連美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黃隆偉會計師(鼎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為相對人連美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0年度至105年度之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公司每月支出收入明細及銀行存摺明細)。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 為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 股東,因相對人於100至105年度之財產及帳目始終不清,聲 請人曾請求相對人提出100至105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 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每月支出收入明細及銀行存 摺明細,以供查閱,卻屢遭拒絕,相對人顯然刻意隱瞞公司 之營運財務狀況,迴避股東監督,已造成聲請人瞭解相對 人公司實際經營情形之障礙。聲請人為瞭解相對人之財務狀 況,以及公司資產有無遭不當挪用等情,依公司法第245條 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會計師檢查人,自屬合法必 要。另因相對人已有提出不實假帳之情形,若由相對人陳報 之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恐難對於相對人帳冊為正確之查核, 因此,聲請人透過公會介紹賴榮祥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等 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
  相對人是家族公司,已長期因經營不善而入不敷出,一、二 十年來根本沒有什麼營業,也沒有什麼帳冊,只有在一樓店 面經營零售業,補貼公司支出勞健保費用。相對人公司有價 值的部分只有店面,正在尋找承租人,出租店面後才能增加 收入。不同意聲請人所陳報之賴榮祥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



,因其報價高達30萬元,然相對人目前已處於無收入之窘狀 ,實無力負擔如此高額費用,若聲請人願意承擔所有支出, 則相對人欣然接受;否則,相對人提議選任鼎晧會計師事務 所黃隆偉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其費用報價僅12萬元等語。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公司法 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 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 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 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 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 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 此,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 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 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 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四、本院審酌本件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在於檢查相對人公司業 務帳目與財產情形是否有危害股東及公司權益之情事,檢查立場乃屬超然、公平、客觀,且依法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檢查人係為公司執行業務,並兼 有保障股東及公司權益之目的。又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 人,既係本於法律所賦予股東共益權之行使,伊聲請檢查之 範圍僅限於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稽核,如相對人確 實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公司營運當不致因此而受 影響;且就相關檢查費用支出,與健全相對人公司財務會計 制度之檢查目的相較結果,亦無比例失衡情形,是認聲請人 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本於公司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 ,當屬伊等各別股東權正當權利之行使,相對人即有容忍檢 查之義務。又公司法第245條規定檢查人之檢查範圍為「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未限制檢查之範圍,且檢查人 之權限僅在將其檢查之結果報告選任機關之法院,而檢查之 範圍,事涉專業,應由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之必要性,本 諸專業之確信,在法院之監督下,自行裁量為之。是依上開 說明,當認聲請人聲請選任檢查人就相對人100年度至105年 度之公司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 公司每月支出收入明細及銀行存摺明細,即屬有據。五、承上所述,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而按檢查人之資格,公司法除對於公司重整裁定前或特  別清算時,由法院所選派之檢查人設有資格之限制,而規定  其必須對公司業務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  外,一般對檢查人之資格並無明文限制,惟仍以具備相關知  識而不具利害關係之人充任為適當。關於本件檢查人之人選  ,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  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因該公會推薦人選報  價偏高,兩造均具狀表示請本院選任其他會計師且分別推薦  人選。本院經審酌相對人推薦之黃隆偉會計師(鼎皓會計師  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2樓樓),為彰化師範大學會計系研究所碩士,前曾任職 於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智 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等,具備會計專業及實務經驗,且客觀 上並無事證可認黃隆偉會計師與雙方間有何嫌隙或利害衝突 而不適任之情事,則當認黃隆偉會計師具獨立超然特性,對 於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 檢查,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與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黃隆偉會計師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自100年度至105年度之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公司每月 支出收入明細及銀行存摺明細)。而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 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報表、憑證或其他文書以供檢查。 至於檢查人之報酬,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應由 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六、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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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美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