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原 告 賈鈺敏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被 告 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貞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第11頁第19行「其後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其後被告」,及第30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