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63號
TCDV,109,重訴,563,2022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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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張劉秋香
被 上訴人 林德洪

江海
林天輝
林禮忠
林南宏
秀娟
林秀芬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
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法院若未命鑑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為訴訟標的物之土地當
公告現值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分別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以上訴人於原
審中認定所佔用系爭土地部分之價額為計算基礎。是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2萬6,300元【
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277.32平方公尺×被上訴人起
訴時之民國109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500元=7,626,
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4,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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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