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426號
TCDV,109,訴,3426,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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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26號
原 告 唐淑娥
被 告 梁錦城
莊孟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三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 後,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具狀表示無意願代位國泰老人 會、大富貴老人會向被告求償,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應再開 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並指定於111 年10月1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由受命法官 行準備程序。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一)依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495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原告主張因被告對「國泰老人會」、「大富貴老人會」(下 合稱系爭老人會)為侵占會款之行為,導致原告受有20萬4,6 00元會員互助金之損害,惟被告之業務侵占行為縱若屬實, 原告似非被告業務侵占行為之被害人,原告主張之20萬4,60 0元會費損失何以為被告上開侵占行為之損害?(二)原告主張於108年9月14日得向系爭老人會請領往生者慰問金 ,惟斯時系爭老人會似已無營運,且原告請求給付往生者慰 問金之對象應為系爭老人會而非被告,原告係基於何等權利 得向被告請求20萬4,600元會員互助金之返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峯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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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