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128號
TCDV,109,訴,3128,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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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28號
原 告 黃銘昕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複代理人 曾錦芳
被 告 魏豊義(即魏相魁之繼承人)

魏榮義(即魏相魁之繼承人)

魏素綢(即魏相魁之繼承人)

魏惠雪(即魏相魁之繼承人)

魏惠英(即魏相魁之繼承人)

魏梅桂(即魏相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魏豊義魏榮義、魏素綢、魏惠雪魏惠英魏梅桂為被告魏相魁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9年9月3日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 訴訟,其中被告魏相魁於訴訟中之110年7月8日死亡,原告 訴請分割之系爭土地由其繼承人魏豊義魏榮義、魏素綢、 魏惠雪魏惠英魏梅桂共同繼承,有魏相魁之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 憑(本院卷二第13頁、第31至45頁)。又上開繼承人並未提 出拋棄繼承之聲請,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 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49頁),惟上開 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魏 豊義、魏榮義、魏素綢、魏惠雪魏惠英魏梅桂等人為被 告魏相魁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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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