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34號
TCDV,109,訴,2934,2022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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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34號
原 告 吳迪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被 告 俞煌冠

訴訟代理人 俞清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即于
申元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宗貴
訴訟代理人 潘柏蒼
戴聖
被 告 賴國榮
賴美素
聶淑華(兼范永能承受訴訟人)

賴秀銀
鄭文雄
林銘宜
游塘英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劉佩蓉律師
被 告 范瓊如(即范永能承受訴訟人)

范毓娟(即范永能承受訴訟人)

汪玉琪即陳朱照之承受訴訟人)


瑞興(即陳朱照之承受訴訟人)


陳盈如(即陳朱照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之系爭房屋 及其所坐落基地是否曾同屬一人所有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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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