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34號原 告 吳迪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被 告 俞煌冠 訴訟代理人 俞清揚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即于 申元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宗貴 訴訟代理人 潘柏蒼 戴聖祐 被 告 賴國榮 賴美素 聶淑華(兼范永能之承受訴訟人) 賴秀銀 鄭文雄 林銘宜 游塘英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劉佩蓉律師被 告 范瓊如(即范永能之承受訴訟人) 范毓娟(即范永能之承受訴訟人) 汪玉琪(即陳朱照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興(即陳朱照之承受訴訟人) 陳盈如(即陳朱照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之系爭房屋 及其所坐落基地是否曾同屬一人所有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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