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59號
TCDV,108,重訴,359,20220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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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文信

訴訟代理人 何素秋
被 告 林羿妘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被 告 柴方文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被 告 宋雲峯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 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 諭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一)原告主張本件損害發生之時點為何?
(二)有何證據證明上開時點所受損害若干
三、被告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日內陳報誠品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鑑定意見書(鑑價基準日:民國107年11月2 6日)第68頁所提及「106年12月31日,愛唱公司自行為其整 體股權投資價值之未來股權交易參考用,所作之評價報告結 論為59億元〜66億元區間」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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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