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86號
TCDV,108,訴,1686,2022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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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明翰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李邱碧增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裕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素芳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吉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浚豪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麗律師
陳亮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李敏瑋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8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業經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 因第一審判決就拆除地上物部分宣告得假執行,相對人即原 告(下稱相對人)並已聲請假執行,聲請人有供擔保以停止 執行之需要,惟第一審判決漏未就假執行部分做成相對之判 決,聲請人所有地上物於判決確定前如因此遭拆除將受有損 失,且不利恢復原狀。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 假執行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第233條之規定, 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如當事人未聲請免為假執行 ,自無從依該法條聲請補充判決。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請求分



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6日為相對人勝訴、之 判決,並就所命拆屋還地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聲請人就 全部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嗣以本院漏未職權宣告免為假 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同法第233條之規定,聲 請補充判決。惟該條所謂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係指聲請 人已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法院竟 漏未裁判而言,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時既曾未聲請免為假執行 ,本院未同時宣告免為假執行,即非漏為判決,自無庸補充 判決,而本院未依同條項得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亦不在 前開法條所定補充免為假執行判決之範圍。是聲請人以本院 就此漏未判決為由,聲請補充判決,即屬無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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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