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葉新彩 住○○市○○區○○路000號 被 上
訴人 羅偉呈 住○○市○○區○○路000號
羅敏陸
羅宋綉燕
羅世奇
羅庭裕
羅庭文
羅淑貞
羅月惠
羅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萬42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