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廣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元營造有限公司間106年度建字第88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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