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16號
TCDM,111,附民,816,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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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16號
原 告 賴柏宇
吳榆

被 告 徐東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中簡字第971號,後改分為11
1年度易字第10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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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