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36號
TCDM,111,附民,336,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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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原 告 李幸微
被 告 陳珈方

(現在法務部○○○○○○○○○另案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358 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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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