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981號
TCDM,111,金訴,981,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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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永昌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14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永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梁永昌明知非銀行業者,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且知在 大陸地區之拍賣網站上交易,可透過第三方擔保交易網站「 支付寶」之電子支付工具支付買賣價金,且「支付寶」如經 實名認證,仍可自該大陸地區銀行帳戶領回人民幣現金,是 如以自身之「支付寶」帳戶為不特定客戶支付貨款或儲值, 以此方式為不特定人清理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或進行 資金轉移,已屬匯兌業務之範疇,其為賺取匯差以牟利,竟 基於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匯兌業務之犯意,自民國 108年1月間起至109年6月17日止,以其申請之臉書帳號,在 臉書相關社群網站留言:「如果你有需要淘寶/阿里代付 支 付寶的儲值 銀行的儲值 可以找我服務 給你最實在的匯率 跟最迅速的服務...LINE:asdasd5588」等有關人民幣代付 充值服務訊息。嗣有黃瑀潔廖玉嵐葉燕華潘慧宜等如 附表所示有匯兌需求之客戶,在臉書瀏覽梁永昌刊登之訊息 後,遂將梁永昌加入LINE好友,並傳送訊息與梁永昌聯繫告 知欲委託代付或儲值之「支付寶」等帳戶及人民幣金額後, 梁永昌再依當時淘寶網站之換算匯率(淘寶網站人民幣平均 匯率比臺灣銀行即期匯率高0.019)換算以決定客戶應支付 之新臺幣金額後,遂指示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匯入如附表所 示之匯款金額至梁永昌所指定之匯款金融帳戶,梁永昌確定 取得各該客戶之匯款後,再使用其本身所申請或借得之支付 寶帳號進行淘寶代付或代儲至各個客戶指定之支付寶等帳戶 ,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匯兌業務,上開期間 匯兌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67萬8756元,並因此賺取匯差 利潤約2810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 梁永昌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49、70 頁),茲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 得作為證據。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 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而為合法調 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調查卷第1至11頁、偵卷第31至34頁、 本院卷第47、74頁),核與證人何沛穎潘慧宜、廖玉嵐黃瑀潔葉燕華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何沛穎部分:見調查 卷第38至39頁;潘慧宜部分:見調查卷第179至182頁;廖玉 嵐部分:見調查卷第200至202頁;黃瑀潔部分:見調查卷第 216至218頁;葉燕華部分:見調查卷第240至242頁),並有 何沛穎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登入 IP紀錄、潘慧宜、廖玉嵐黃瑀潔葉燕華手機畫面翻拍照 片、何沛穎梁永昌名下帳戶收受款項明細、通聯調閱回覆 單、梁永昌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何沛穎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人民幣歷史匯率(CNY/TW D)、支付寶代付紀錄截圖、梁永昌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儲光章之中 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廖玉嵐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及客 戶基本資料、黃瑀潔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存款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葉燕華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葉燕 華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及客戶基



本資料(見調查卷第13至21、23至31、33至36、57至69、75 至91、93至119、169至177、273、279至318、343至385、38 7至396、419至433、435至446頁)、被告梁永昌所提之111 年4月13日臺灣銀行匯率及淘寶網站頁面(見偵卷第23至25 頁)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 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 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 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國內外 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 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 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 、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 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 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 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再資金款項 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 ,人民幣雖非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 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並無 疑義。查被告對於有匯兌人民幣需求之客戶,先依當時淘寶 網站之換算匯率確定客戶應支付之新臺幣金額,遂指示客戶 匯款至被告所指定之金融帳戶,再將其等值之人民幣透過其 本身所申請或借得之支付寶帳號進行淘寶代付或代儲至各個 客戶指定之支付寶等帳戶內,以此等方式完成資金轉移之行 為,應屬匯兌業務。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二)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 稱「辦理匯兌業務」,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 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



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查被告於108年1月間至 109年6月17日期間,以前揭方式為黃瑀潔廖玉嵐葉燕華潘慧宜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屬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 一罪。
(三)再按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所定,犯同法第125條之罪,在 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其刑。經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已自白犯行(見調查 卷第11頁、偵卷第34頁),且於本院審理前業已自動繳交全 部犯罪所得2810元,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扣保字第48 號】、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單在卷可考(見偵卷第43 、45、47頁),應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
(四)至於被告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自動繳交全 部犯罪所得,且其所為代購淘寶商品及代儲僅係為拓展網路 電商業務及服務客戶而為,且被告除依淘寶網站所載匯率收 取款項外,並無額外收取其他手續費,非欲以違法匯兌獲取 暴利,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 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 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 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 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 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 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 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 以為判斷。本院審酌被告自108年1月間起至109年6月17日止 違反銀行法之規範,擅自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匯兌業務 ,期間約1年半之久,歷時非短,且所查獲之客戶為4人所呈 現之規模,匯兌次數達二百多次,影響國內金融秩序及資金 之管制,足見犯罪情狀並非輕微,且被告本案犯行已合於銀 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之規定,並予以減輕其刑,其經 減輕後最低得量處之處斷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與被告本案 犯罪情節相較,本院認已無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處以最低 刑度(即減輕其刑後所量處最低處斷刑有期徒刑1年6月)猶 嫌過重之情形,是本院認被告並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 減輕之餘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良好;然其非法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乃影響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之管制,所為實 有不該;再考量被告辦理匯兌收付之次數、總額及所獲匯差 利潤等犯罪情節;兼衡以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繳回 犯罪所得,態度良好,且其行為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尚 未直接造成影響,暨被告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見本院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衡酌被告犯後始終坦 承犯行,且已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知所悔悟,經此偵審 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其 所兌換金額均非巨大,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觸法即令其入 獄服刑,非刑罰之目的,而認前揭刑罰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 新。又本院審酌從事地下匯兌犯行,破壞社會金融秩序,認 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使其於緩刑期間內能以此為戒 ,避免再觸法網,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 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以資警 惕。
四、沒收:
按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 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 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 之人外,沒收之。又銀行法第136條之1所稱應沒收之「犯罪 所得」,乃係匯兌業者實際收取之匯率差額、管理費、手續 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等不法利得。至就非法經營匯兌業者所 經手之款項而言,雖應計算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內,惟非在同法第136條之1所 稱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之列(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 4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從事本案非法辦理國內外匯 兌業務之犯罪所得,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定為其所實際收取 之匯率差額,參照被告所提之111年4月13日臺灣銀行匯率及 淘寶網站頁面(見偵卷第23至25頁),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 為2810元【計算式:(新臺幣678756元÷臺灣銀行人民幣即 期匯率4.576)-(新臺幣678756÷被告換匯之匯率4.595)=6 14元人民幣,614元人民幣×4.576=2810元新臺幣,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被告於偵查中已將其犯罪所得2810元全數繳 交,業如前述,又被告非法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新 臺幣與人民幣匯兌業務,並無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主張受有損害,自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 情形,是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逕予宣告沒收。又本案犯 罪所得既已繳交由國庫保管,即屬扣案,並無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問題,爰不併為追徵之諭知。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第136條之1,刑法第11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元亨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何沛穎梁永昌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收受客戶匯 兌款項明細(金額:新臺幣)
梁永昌所指定之匯款金融帳戶  客戶/戶名 銀行帳戶 日期 匯款 金額 (元) 交易備註 總金額 (元) 何沛穎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瑀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18日 3080 代700 27614 108年11月21日 2210 代 108年11月23日 2640 代 108年12月03日 1320 代 108年12月06日 3520 代 108年12月09日 880 代 109年01月02日 2190 代 109年01月02日 2190 代 109年01月12日 1760 代 109年01月28日 1326 代 109年02月06日 2628 代 109年04月28日 1290   109年05月01日 860   109年06月08日 860   109年06月10日 860   廖玉嵐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0月24日 8800 2000 13150 109年02月10日 4350 liang 葉燕華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11日 4027 代購商品 29815 108年11月29日 1724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02日 3005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11日 527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24日 4005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24日 883 代購商品 109年01月03日 3359 代購商品 109年01月14日 957 代購商品 109年02月03日 3392   109年02月04日 1958 代購商品 109年02月27日 722 代購商品 109年02月28日 878 代購商品 109年03月10日 1966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26日 964   109年05月02日 1448   葉燕華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9月17日 7857 代購商品 204265 108年09月17日 894 代購商品 108年09月18日 133 代購商品 108年09月23日 3317 代購商品 108年09月24日 1539 代購商品 108年10月05日 1067 代購商品 108年10月05日 318 代購商品 108年10月07日 2475 代購商品 108年10月11日 567 代購商品 108年10月13日 5812 代購商品 108年10月15日 1895 代購商品 108年10月16日 2554 代購商品 108年10月26日 2030 代購商品 108年11月01日 4172 代購商品 108年11月04日 1273 代購商品 108年11月06日 190 代購商品 108年11月12日 963 代購商品 108年11月14日 2171 代購商品 108年11月19日 2414 代購商品 108年11月26日 2339 代購商品 108年11月26日 707 代購商品 108年11月27日 419 代購商品 108年11月28日 1326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04日 3359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05日 3270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07日 5794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07日 3341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09日 3675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18日 1086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19日 5202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27日 3295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27日 3067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28日 1100 代購商品 108年12月31日 1494 代購商品 109年01月02日 379 代購商品 109年01月05日 4574 代購商品 109年01月07日 2488 代購商品 109年02月07日 5866 代購商品 109年02月09日 2668 代購商品 109年02月25日 4801 代購商品 109年02月26日 3149 代購商品 109年03月01日 843 代購商品 109年03月04日 2148 代購商品 109年03月06日 2776 代購商品 109年03月17日 5126 代購商品 109年03月20日 1239 代購商品 109年03月31日 5077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01日 2240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02日 3145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04日 1894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06日 2034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07日 3338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11日 3481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14日 7322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14日 5087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18日 5161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21日 3040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24日 648 代購商品 109年04月29日 894 代購商品 109年05月05日 9503 代購商品 109年05月09日 4992 代購商品 109年05月12日 1006 代購商品 109年05月19日 3151 代購商品 109年05月21日 2958 代購商品 109年05月26日 2771 代購商品 109年05月30日 2116 代購商品 109年06月03日 3305 代購商品 109年06月05日 3293 代購商品 109年06月09日 3516 代購商品 109年06月11日 1006 代購商品 109年06月13日 1099 代購商品 109年06月14日 3339 代購商品 109年06月17日 1677 代購商品 梁永昌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瑀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1月03日 3616 代 32399 108年02月16日 4570 代 108年03月27日 4600 代 108年04月21日 1383 代 108年05月27日 4580 代 108年07月22日 4550 代 108年07月23日 9100 代 廖玉嵐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1月05日 4520 代儲支付寶 27500 108年01月29日 4580 支付寶代儲 108年02月19日 4560 支付寶代儲 108年02月27日 4620 代儲支付寶 108年04月07日 4610 代購商品 108年04月09日 4610 代購商品 潘慧宜使用儲光章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28日 11387 代購商品 46461 108年05月02日 11818 代購商品 108年05月06日 8588 代購商品 108年05月22日 14668 代購商品 葉燕華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1月07日 1227 代購商品 119303 108年01月22日 4367 代購商品 108年02月15日 3209   108年02月18日 4397 代購商品 108年02月20日 3087 代購商品 108年02月24日 3575 代購商品 108年02月27日 2148 代購商品 108年03月08日 6845 代購商品 108年03月13日 5236 代購商品 108年03月15日 3227 代購商品 108年03月15日 1295 代購商品 108年03月19日 3001 代購商品 108年03月19日 2337 代購商品 108年03月28日 368   108年03月31日 4871 代購商品 108年04月10日 1538   108年04月12日 2662 代購商品 108年04月15日 1728 代購商品 108年05月08日 2312 代購商品 108年05月12日 1998 代購商品 108年05月14日 3739 代購商品 108年06月13日 4633 代購商品 108年06月20日 1318 代購商品 108年06月22日 1021 代購商品 108年07月01日 2236 代購商品 108年07月02日 253 代購商品 108年07月07日 1165 代購商品 108年07月08日 4779 代購商品 108年07月26日 354 代購商品 108年08月01日 7052   108年08月09日 2677 代購商品 108年08月12日 1245 代購商品 108年08月16日 433 代購商品 108年08月27日 6284 代購商品 108年08月29日 846 代購商品 108年08月30日 1792 代購商品 108年08月30日 3180 代購商品 108年09月02日 3173 代購商品 108年09月03日 1411 代購商品 108年09月03日 1842 代購商品 108年09月06日 10442 代購商品 葉燕華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1月04日 4122 代購商品 178249 108年01月09日 2579 代購商品 108年02月12日 2595 代購商品 108年02月12日 860 代購商品 108年02月19日 2878 代購商品 108年02月25日 7635 代購商品 108年02月25日 1866 代購商品 108年02月27日 942 代購商品 108年02月28日 3688 代購商品 108年03月03日 3392 代購商品 108年03月04日 2208 代購商品 108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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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08月28日 4850 代購商 108年08月29日 3291 代購商品 108年09月09日 386 代購商品 108年09月11日 6819 代購商品 108年09月13日 1278 代購商品   678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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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