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921號
TCDM,111,金訴,921,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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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9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甫



具 保 人 馬偉倚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偉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威甫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馬偉倚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此分別有臺中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 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12208號卷第 197頁至第201頁)。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 遵期到庭,經命具保人應於111年9月16日前督同被告向本股 書記官報到或陳報被告確實所在,然屆期具保人亦未督同被 告報到或陳報被告現時所在處所,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 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9頁至 第61頁、第123頁)。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並囑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代為拘提,均未能拘 獲,此有臺南地檢署111年8月5日南檢文行111助722字第111 9055360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8月3日中市 警三分偵字第1110031911號函暨本院所開立之拘票、員警職 務報告書各1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105頁)。被 告及具保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被告 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127頁、第131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所實收之利 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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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