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進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字第22971號、111年度偵字第23494號、111年度
偵字第24999號、111年度偵字第25077號、111年度偵字第29757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32號)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進忠可預見將金融機構 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欺社會大眾轉 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且其所提供之 金融帳戶將可幫助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以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以進行洗錢,竟基於即使發 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於 民國111年1月13日10時45分許前之某日時,在不詳地點,以 不詳方式,將以其名義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之2帳戶網路銀行帳 號、密碼、提款卡暨密碼等,一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任由他人作為詐騙他人匯款及洗錢使 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被告上開帳戶資料後,其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與一般洗 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許婷婷及告訴人 彭慧雲、張成裕、洪子喬、謝曉芸、陳俊欽、許雅玲、許美 雲,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匯款時間、 金額及匯入帳戶等均如附表所示),並即遭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被告交付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轉匯殆盡。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同一案件,係指 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
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 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檢察 官就與已提起公訴之案件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 事實,若於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經查,被告上開同時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B而涉犯幫助 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於111年9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 15日中檢永莊(談)111偵22971字第1119102809號函上本院 收件章戳在卷可佐;然被告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而涉犯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9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 1年8月24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07號( 下稱前案)受理,尚未判決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 查核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1年8月24日中檢永閏111偵27976字第1119092841 號函上本院收件章戳存卷可參。觀諸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提 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B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洗錢及詐騙他 人匯款帳戶使用,其本案所涉犯行與前案顯係被告出於單一 之幫助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洗錢及侵害不同被害人之 數財產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案與前 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是本案之犯罪事實,自應為 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從而,本案核屬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嘉宏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彭慧雲 透由寄發簡訊聯繫告訴人彭慧雲,並提供紓困貸款之網站,佯稱:可供貸款60萬元,惟需先匯款保證金12萬元云云。 111年1月13日 10時45分許 新臺幣(下同)12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 2 告訴人張成裕 透由臉書聯繫告訴人張成裕,佯稱:投資外幣、石油之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13日 11時24分許 25萬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 3 告訴人洪子喬 透過手機交友軟體「SWEETRING」聯繫告訴人洪子喬,佯稱:投資以外匯為標的之網站保證獲利云云。 111年1月14日 9時8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 111年1月14日 9時11分許 4萬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 111年1月14日 9時25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 111年1月14日 10時18分許 4萬1,4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 111年1月14日 11時12分許 3萬3,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 111年1月14日 12時7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 111年1月14日 12時11分許 2萬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 4 告訴人謝曉雲 透過手機交友軟體「派愛」聯繫告訴人謝曉雲,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網站可獲利云云。 111年1月14日 11時8分許 15萬15元(含手續費1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 110年1月14日 12時6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 110年1月14日 12時7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 5 告訴人陳俊欽 透由臉書刊登紓困貸款之廣告,誘使告訴人陳俊欽聯繫後佯稱:因告訴人陳俊欽輸入之帳戶錯誤,致申請之錢包遭凍結,須匯款解凍云云。 110年1月14日 11時54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 6 告訴人許雅玲 透由臉書聯繫告訴人許雅玲並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告訴人許雅玲已有獲利,需匯款稅金始得提領獲利金額云云。 110年1月14日 12時29分許 47萬1,292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 7 被害人許婷婷 透過不知名之手機交友軟體聯繫被害人許婷婷,佯稱:投資英皇的投資網站投資黃金期貨可獲利云云。 110年1月14日 13時39分許 7萬4,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 110年1月14日 13時41分許 1萬6,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 8 告訴人許美雲 透過手機聊天軟體「TikTok」聯繫告訴人許美雲,佯以因開發元宇宙資金不足為由向告訴人許美雲借款。 110年1月14日 13時46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