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010號
TCDM,111,金訴,1010,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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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宣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9422號、第9601號、第1918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9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字第299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00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286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
995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冠宣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冠宣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 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 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 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已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予 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 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 詐騙款項,因而幫助詐欺犯罪者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人 匯入款項遭轉出或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7月間,在臺中市○○區○○街00 號6樓樓下,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 。嗣該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帳戶資 料,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洗 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為附表所示之犯行,並 旋將詐得之贓款轉出,而掩飾、隱匿贓款去向暨所在。嗣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遭詐騙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二、證據:
㈠被告黃冠宣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被告上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對帳 單。
 ㈣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資料。
 ㈤被害人陳墀軒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墀軒提出之彰 化銀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內容截圖、博弈 網站截圖。
 ㈥被害人朱正煜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朱正煜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交易明細、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內容截圖。 ㈦被害人古瀚仁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古瀚仁提出之詐欺集團投資網站頁面截圖、與詐欺集團 成員之通訊內容截圖、轉帳交易頁面截圖。
 ㈧被害人錢季葳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錢季葳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內容及博 弈網站頁面截圖、轉帳交易頁面截圖。
 ㈨被害人林妍洳報案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林妍洳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 通訊內容及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 ㈩被害人龍湘婷報案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龍湘婷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內容及臉書頁面截圖。 被害人王琬青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王婉青提出之轉帳交易頁面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 訊內容截圖。
 被害人王慧珠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王慧珠提出之第一銀 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被害人何芷嫻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何芷嫻提出之與 詐欺集團成員通訊內容及博弈網站頁面截圖。
 被害人許駿杰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 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許駿杰提出之轉帳交易頁面截圖、與詐欺集團成 員之通訊內容截圖、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交易憑證照片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黃冠宣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及掩飾、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侵 害不同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依刑 法第55條規定,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 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 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 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 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 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227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 確定,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207號撤銷上開緩刑之宣 告,被告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抗字 第848號駁回抗告而確定,於109年7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佐,其於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而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上開前提事實已有主張 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亦據被告坦認無訛(見本院卷第185



頁),至於被告應依累犯加重其刑部分,則據檢察官說明被 告所犯本案之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罪 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重其 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 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應予加重其刑等 語(見本院卷第104頁之補充理由書、第210頁),本院審酌 被告所犯前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犯罪雖不具有相同或類 似之性質,惟衡量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戒慎其行 ,於約1年時間即再為本案犯罪,且均屬故意犯罪,足見被 告漠視法律禁制規範,前案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於刑 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 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438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 669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㈣被告基於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 之。
㈤被告就上開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並與前開幫助犯所減輕之刑,遞減輕之。
㈥檢察官雖僅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遭詐騙部分提起公訴 ,惟就其餘被害人遭詐騙部分,與起訴且經判決有罪部分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亦經檢 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一併裁判,附此敘明。 ㈦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不法使用,致使無 辜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並使該等詐欺所得真正去 向、所在得以獲得隱匿,所生危害非輕,並斟酌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認犯行,於已與何芷嫻、王琬 青、許駿杰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參(然未依筆 錄內容給付111年8、9月賠償金各新臺幣(下同)3000元, 見本院卷附電話紀錄表),及被告自陳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 度、從事工地鷹架作業、目前與母親及妹妹同住之家庭及經 濟情況(見本院卷第20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檢察 官固求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以上,然本院審酌上情,認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資懲儆,併予敘明。
㈧沒收部分:
⑴被告自承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詐欺集團成員獲得3萬元(見本



院卷第95頁),而為其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⑵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使用上開帳 戶資料取得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 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 用,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 之2、第454條第1項。
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 5條、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建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城、黃莉琄、劉 穎芳、黃怡華、呂象吾、陳國安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到 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陳墀軒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依依」向陳墀軒佯稱:可以利用博弈網站漏洞賺錢云云,致陳墀軒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4日上午10時44分許 5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2 朱正煜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539吳老師」向朱正煜佯稱:只要匯款入指定帳號,即可獲得投注明牌云云,致朱正煜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⑴110年9月14日上午9時39分許 ⑵110年9月14日上午10時17分許 ⑶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21分許 ⑷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44分許 ⑴1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3 古瀚仁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曉諾」向古瀚仁佯稱:可以透過「亞泰惠普」投資美金公司,將新台幣匯入指定帳號即可獲得美金,再將美金轉換成新台幣即可賺取報酬云云,致古瀚仁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⑴110年9月13日中午12時17分許 ⑵110年9月13日中午12時18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3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4 錢季葳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葉青鋒」向錢季葳佯稱:可以利用「澳門威尼斯人」博弈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錢季葳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⑴110年9月13日下午2時40分許 ⑵110年9月13日下午2時47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5 林妍洳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Rico Washington」、LINE通訊軟體與林妍洳聯絡後,向林妍洳佯稱:其所屬「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可事先預知開獎號碼,可以代為操作下注云云,致林妍洳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3日上午10時50分許 2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6 龍湘婷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龍湘婷佯稱:因龍湘婷提供帳號在香港下注,已中獎1500萬港幣,但需繳1筆海外稅云云,致龍湘婷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3日中午12時47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7 王琬青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王琬青佯稱:自「中信國際」網站投資,可以長期穩定獲利云云,致王琬青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⑴110年9月13日中午12時32分許 ⑵110年9月13日上午12時33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4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8 王慧珠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王慧珠佯稱:可破解博弈平台藉以投資獲利云云,致王慧珠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4日上午10時34分許 12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9 何芷嫻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宇霆」向何芷嫻佯稱:可以利用「雲頂娛樂城」的網頁漏洞,藉以投資獲利云云,致何芷嫻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⑴110年9月13日中午12時22分許 ⑵11年9月13日中午12時24分許 ⑶110年9月13日中午12時25分許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⑶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10 許駿杰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Isq66」向許駿杰佯稱:可以利用「安銀國際」APP投資獲利云云,致許駿杰信以為真,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13日中午12時14分許 53萬552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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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